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訴-2692-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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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92號 原 告 侯俊宇 訴訟代理人 陳禾原律師 被 告 黃政棋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0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陳宛君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結婚, 婚後育有2子,現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明知上情,於112年12月起有如附表1所示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非一般婚姻信守誠實之配偶所能容忍,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伊精神痛苦,自應賠償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新臺幣(下同)8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不知陳宛君為有配偶之人,自無不法侵權行為 之故意或過失,亦未侵害原告權利。況依原告所提證據,至多僅能證明伊與陳宛君曾一同出入社區,無法推論伊知悉陳宛君為有配偶之人,且與陳宛君過夜並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實則,陳宛君僅稱其離過婚,原告係其男朋友,平日在嘉義工作,假日會至臺北與其見面等語。伊前配偶即訴外人王湘茹縱有委請徵信社調查陳宛君,而得知陳宛君有配偶,亦屬王湘茹個人行為,王湘茹並未告知伊。另從原告與陳宛君之對話紀錄,可知陳宛君先前曾與他人外遇,故原告與陳宛君之對話所指外遇,與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與陳宛君於100年10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2子, 現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與陳宛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與陳宛君曾傳送如附表2所示之簡訊;被告曾於113年6月10日至15日間,與陳宛君一同進出陳宛君住處之社區電梯、大廳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8至160頁),堪信屬實。  ㈡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為被告以前詞所拒。茲析述如下: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關係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即為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他人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為侵權行為人。至於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等情事,客觀判斷之。  ⒉被告與陳宛君曾傳送如附表2所示之簡訊,且2人曾於113年6 月10日至15日間,一同進出陳宛君住處之社區電梯、大廳等事實,業如前述,足見被告與陳宛君之關係甚為親密,且2人間以「老公」、「老婆」互稱,並互訴「我愛你」,被告尚有傳送裸照予陳宛君,亦曾頻繁共同出入陳宛君住處,縱被告否認曾與陳宛君發生性行為,然衡諸事理常情,被告與陳宛君之上開所為,顯已逾一般男女正常交往關係之分際與界限,非配偶之他方即原告可得忍受,揆之前揭說明及法條規定,自可認被告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夫妻之親密關係受侵害,婚姻關係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遭破壞,致原告與陳宛君曾商議離婚事宜(見本院卷第137頁),足令原告精神痛苦,核屬情節重大,被告自應負侵權責任,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  ⒊被告雖否認知悉陳宛君為有配偶之人。然觀之被告與陳宛君 間之簡訊對話,2人曾就原告有無於陳宛君生日時對其表示「生日快樂」有所討論,斯時陳宛君向被告表示「17年就會變這樣」、「不用管他(原告)」、「有收到你的(祝福)才讓我最開心」等詞(見本院卷第147頁);陳宛君亦曾向被告稱「還有一點,我剛剛不敢請假是怕他(原告)突然回家」等詞(見本院卷第149頁);又陳宛君將其與原告間之對話截圖傳給被告,內容係原告對陳宛君稱「你用訊息跟他講,請他老婆不要來找你,不要造成你、跟我小孩困擾及傷害,要是再找人跟蹤、監視,同樣的事,我也會做…這種事情本來就會是南方要付出較大的代價…只要你,跟我小孩,有任何一丁點精神或身體的傷害。我會不惜一切代價,奉陪到底」等詞(見本院卷第141頁)。上開簡訊內容已足顯示陳宛君為有配偶之人,蓋果若陳宛君與原告無婚姻關係,其與被告交往自無需要隱瞞原告,亦無須擔心原告突然請假回家,被告更毋庸以「對齁這點我沒想到」一詞來回應陳宛君(見本院卷第149頁),足見被告確實知悉陳宛君為有配偶之人。被告雖提出原告與陳宛君間之簡訊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29至133頁),然細繹其內容涉及原告表達其與陳宛君間之感情糾葛,固曾提及陳宛君先前有其他外遇情事,但陳宛君僅簡短附和,並未積極表示其與被告交往時向被告表明其與原告已無婚姻關係,自無法證明被告所辯屬實。  ⒋按身分法益遭受侵害,並致精神痛苦,其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之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專科畢業,現從事建材業;被告為大學肄業,現從事空調設備的維修與安裝等節,業據渠等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58頁)。復經本院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個資卷第7至15頁、第19至21頁),作為衡量兩造資力之依據。上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8頁)。本院審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原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80萬元,容有過高,應以20萬元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⒌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為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約定給付期限及遲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主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8日(見本院卷第109頁)起算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⒍原告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之部分,既經其陳 明係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屬選擇合併之關係(見本院卷第157頁),則就上開勝訴20萬元本息部分,本院自無庸裁判;至逾20萬元本息部分,本院已認定非財產上之損害為20萬元,原告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亦無從獲致勝訴判決,均併此敘明之。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3項準 用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勝訴部分,本院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 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附表1: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時間 原告主張之侵權事實 1 113年6月10日至113年6月15日 被告與原告之配偶陳宛君共同進入原告與陳宛君之住所過夜 2 112年12月至113年7月間 被告與陳宛君單獨過夜並發生性行為至少2次以上 3 112年12月至113年7月間 被告與陳宛君互以老公老婆相稱,並稱愛對方,且定期視訊(每次20分鐘不等),被告並傳送裸照予陳宛君 附表2: 編號 發話方 簡訊內容 本院卷頁 1 被 告 老婆下午我在密妳 第35頁 2 陳宛君 兒子跟阿嬤睡。還要視訊對吧 第39頁 3 被 告 對阿 第39頁 4 被 告 剛好今天可以抱你睡 第39頁 5 陳宛君 事好多,這幾週。心情複雜,哈哈哈我說你 第39頁 6 陳宛君 老公拜拜 第43頁 7 被 告 老婆拜拜 第43頁 8 陳宛君 我愛你,也對不起 第43頁 9 被 告 (傳送被告裸照給陳宛君) 第43頁 10 陳宛君 好開心喔,今天可以見到你了 第45頁 11 陳宛君 我愛你明天見 第47頁 12 被 告 我也愛你 第47頁 13 陳宛君 我愛你,否則不會這麼難過 我愛你,否則不會替你抱不平 我愛你,否則不會選擇放手 怕你真的失去所有 第49頁 14 被 告 我愛你,不會選擇放手的! 我失去是我願意的 第49頁 15 陳宛君 但我想見你時怎麼辦 第49頁 16 被 告 最近要避風頭,1/12,到底 第49頁 17 陳宛君 如果我是她,我會選擇放手 第49頁 18 被 告 我很想你 第49頁 19 陳宛君 還要等到1/12嗎 第49頁 20 被 告 明天聊喔,晚安,老婆生日快樂,我愛妳 第51頁 21 陳宛君 好 第51頁 22 陳宛君 我要一見面就對你上下其手 第57頁 23 被 告 那要在包廂 第57頁 24 陳宛君 沒時間慢佔(慢)來 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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