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3-訴-2714-20250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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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14號 上 訴 人 許益逢 被 上訴人 許書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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