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PCDV-113-訴-2737-202502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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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7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被 告 陳妍安(即陳永裕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惠如 被 告 陳姿澐(即陳永裕之繼承人) 陳姿伶(即陳永裕之繼承人) 李欣珮(即陳永裕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 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被告「陳研安」之記載 ,應更正為「陳妍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訴字第2737號裁定,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關於被告「陳研安」之記載顯係誤載,爰裁定更正為「陳妍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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