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訴-2752-202410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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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52號 原 告 應恒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豪即展旭工程行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 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補正張嘉豪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對象依其起訴狀之記載為「被告展旭工 程行即張嘉豪之繼承人」,惟原告起訴請求之被告究為何人,其並未具體明確之記載,依前揭法律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未合法,原告應具狀補正敘明全體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張嘉豪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主文欄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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