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V-113-訴-2761-2025010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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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1號 原 告 新大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培琳 訴訟代理人 陳君莉 被 告 黃力柏 訴訟代理人 黃俊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4日上午11時05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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