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訴-2764-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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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4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被 告 陳韻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 (下稱系爭車輛),簽立汽車出租單、iRent24小時自助租車租賃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因被告酒後駕車肇事致系爭車輛毀損,爰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經查,依系爭契約第14條本文約定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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