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託專戶款項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訴-2782-202410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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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82號 原 告 柳清隆 李寶嶸 被 告 新加坡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00樓、00 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洪國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專戶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歸還原告在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信 託專戶名稱: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受託財產專戶山琳建設大同段案收款專戶內之款項各新臺幣30萬元。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15樓、36號17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