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訴-2784-202410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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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84號 原 告 吳高明 被 告 柯炎坤 胡英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第12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第27條「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第28條第1項「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2人清償借款。查,於起訴時,被告 柯炎坤之住所地即戶籍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被告胡英緞戶籍地則位於宜蘭縣,有其等戶籍資料可佐,且原告所提承諾書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見本院卷第15頁),是本院並無管轄權。又本件原告起訴乃以其與被告柯炎坤簽署之承諾書為據(見本院卷第15頁),是本件應由被告柯炎坤之住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