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狀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CDV-113-訴-28-20250210-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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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樹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曉怡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被 告 林樹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所為 之判決,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55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以新臺幣16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94條亦有明定。 二、兩造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判決 在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本院就此部分漏未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爰依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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