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V-113-訴-2800-202503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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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忠興、莊忠勇、莊秋茸、莊美麗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432 元(計算式:176,608元×4=706,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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