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訴-2807-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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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7號 原 告 廖秀容 蔡秀吉 被 告 林華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 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 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 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該部分 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見本院 板橋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897號卷〈下稱重簡卷〉第11頁)。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 價值核算,再併計聲明第2項違約金及律師報酬合計19萬元。而 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55,000元 、面積為12平方公尺等情,有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 可查(見重簡卷第15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5萬元(計 算式:①公告土地現值155,000元/㎡×12㎡+②19萬元=①186萬元+②19 萬元=2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貳萬壹仟貳佰玖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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