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訴-2811-202410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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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1號 原 告 祝美玲 被 告 廖家慶 鄭秀寶 以上原告與被告等2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惟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 第一項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第二項 請求被告廖家慶應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至騰空交付系爭房屋之 日止,按日給付原告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請求起訴前之損害賠償應併算其價額,故原告請求113年6 月9日起至起訴前即113年9月24日止,損害賠償金額21,600元(1 08日×200=21,600)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為新台幣2,021,600元(2,000,000+21,600=2,021,600),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21,097元,扣除原告已繳20,800元後,尚應補繳 裁判費29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