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PCDV-113-訴-2811-20250108-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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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秀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祝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係於113年12月27日提起 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10月1日裁定核定確 定在案,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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