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訴-2814-202411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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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814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李炤毅 被 告 邱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1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 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70萬元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分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還款),自訂約後一次撥貸,借用期限為6年,貸款期間自111年4月25日起至117年4月25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平均攤還本息。詎貸款帳號000000000000僅清償至113年l月25日止之本息,即自113年2月26日起未依約履償;帳號000000000000僅清償至113年4月25日止之本息,即自113年5月26日起未依約履償。再上開借據第5條第1項約定,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徽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該貸款於113年8月14日轉列催收款項,另依放款借據第四條及第五條約定,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本案借款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個別加碼年率0.575%再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即年率3.295%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改按上開遲廷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固定計算。是被告尚欠本金合計503,11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雖經屢催亦無效果,依上開借據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第㈠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青 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壹佰萬元以下專用)、放款全部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利率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8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規定,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附表(元:新臺幣;日期:民國) 本金合計 503,115元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帳號000000000000:23,797元 自113年4月25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295%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295%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25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息20%計算。 帳號000000000000:479,318元 自113年1月25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2.295% 自113年2月26日起至113年7月25日止,按左列利息10%計算。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113年8月13日止,按左列利息20%計算。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3.295% 自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息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