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PCDV-113-訴-2815-2024110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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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5號 原 告 維笙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玉麟 被 告 陳斌揚 陳承揚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俊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