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訴-2818-202411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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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8號 抗 告 人 許宏翊 相 對 人 許瓊玲 上列抗告人因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 113年度訴字第381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則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