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訴-2824-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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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24號 原 告 羅美秀 被 告 陳柏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板橋簡易庭於民國113年8月14日以113年度板簡字第2033 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於1 13年8月15日及同年月22日送達兩造,且未據兩造對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提起抗告而確定在案。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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