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3-訴-2838-202503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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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38號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視同上訴人 廖嘉苗 廖嘉裕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視同上訴人 廖崑益 廖清華 被 上訴人 廖克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30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下同)13,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