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訴-2861-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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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61號 原 告 陳昱璁 被 告 陳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有被告之戶籍查詢資料 可稽,亦與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送達地址相符,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雖於起訴狀內稱案發地在新北五股,主張從新北地方開庭等語,惟法院之管轄權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則上以被告之住所地定管轄法院,原告又未提出證據釋明其他應由本院管轄之證據,原告此部分請求並非可採,附此敘明。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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