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3-訴-2877-202410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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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7號 原 告 楊廣興 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0813號強制執 行事件就原告於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所有之存 款新臺幣(下同)108萬5,787元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依上 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萬5,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