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PCDV-113-訴-2878-202410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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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8號 原 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被 告 孫思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