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CDV-113-訴-2881-202502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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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1號 原 告 侯進興 被 告 侯冠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預告登 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應依原告起訴時 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 7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1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與前開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 ,惟原告未提出任何估價報告,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 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與系爭房地房屋型態及條件相似( 獨棟透天厝,房屋層數為1、2層)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 公尺約新臺幣(下同)264,820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 算基準應為合理;又上開房屋總面積合計80.02平方公尺,故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190,896元【計算式:264,820×80.02= 21,190,8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