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15
案號
PCDV-113-訴-2882-202410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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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曾福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原告所提其與被告簽定 之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影本,其中契約書之其他契約條款第八條約定「甲方(即本件被告)不履行本契約書約定事項致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9頁),可徵兩造係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