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訴-2890-2024102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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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9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 告 卓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5,319元(詳如 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 ,667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2,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0萬元) 1 利息 70萬元 113年4月12日 113年10月3日 (175/365) 2.295% 7,702.4元 2 違約金 70萬元 113年5月13日 113年10月3日 (144/365) 10% 2萬7,616.44元 小計 3萬5,318.84元 合計 73萬5,3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