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訴-2913-202502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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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13號 上 訴 人 胡○心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劉○伶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1 13年度訴字第29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駁回。二、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交付機 器款項新臺幣(下同)850,000元及依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 效力)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 得請求賠償損害規定,計17,000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867,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7,26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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