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3-訴-2924-20250331-3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24號 原 告 沈碧雪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黃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林忠儀律師」係屬誤載 ,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0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