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V-113-訴-2924-20250331-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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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24號 原 告 沈碧雪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黃凱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林忠儀律師」係屬誤載 ,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0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