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DV-113-訴-2940-2025032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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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40號 上 訴 人 邱映琁 被 上 訴人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棟坤 訴訟代理人 劉旂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經查,本件訴訟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5萬元(詳本院卷第15至16頁)。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 為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