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V-113-訴-296-202502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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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勤旺 鍾朱英 鍾文忠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鄧蒔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承達 鍾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85萬2,707元(計算式:56萬1,100元+57萬6,713元+71萬4,894 元=185萬2,707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萬4,89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