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訴-297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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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1號 原 告 黃建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芯瑀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未 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36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71元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而該裁定併同補正通知及多元繳費單於同年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為憑,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前段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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