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V-113-訴-2988-20250116-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88號 原 告 葉素雲 被 告 張貴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4日起至112年8月15日止,依序執8紙支 票及1紙本票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金額與票載金額相同,累計共借款新臺幣(下同)125萬元,均經原告如數交付。前開各筆借款最晚乃至113年8月29日屆期,但均未獲被告清償,原告所執8紙支票經提示,亦均遭存款不足退票。爰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返還125萬元借款及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8紙支票、1紙本 票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及自113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