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CDV-113-訴-2992-2024103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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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92號 原 告 張陳福招 被 告 簡若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200萬元。經核請求返還借款事件,非專屬管轄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在臺南市及臺北市中山區,有起訴狀之記載可稽,依前揭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原告應訴較便利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