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訴-307-202410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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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上 訴人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9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66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99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