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費用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DV-113-訴-3071-202410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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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71號 原 告 詹明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遺產管理人李基益律師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按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 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說明表明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6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17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2286元後,尚應補繳891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