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CDV-113-訴-3152-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52號 原 告 萬鴻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育瑋 被 告 柳勝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 請求交付契據之訴,係以契據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契據 僅為一種證明文件,其交付請求權之價額,應斟酌原告因交付契 據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定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9號判例意 旨參照)。查原告以被告違反兩造簽訂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 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9條第1款約定,請 求被告返還小客車牌000-0000兩面,揆諸前開判例意旨,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簽訂系爭契約所得受之利益定之。查兩造 自民國100年11月22日簽訂系爭契約至今,被告每月應繳納行政 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予原告,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 暨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8萬7,200元(1,200元/月×13年×12月=187,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 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