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PCDV-113-訴-3192-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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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2號 原 告 林玉蓉 被 告 詹河城 廖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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