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訴-3192-202411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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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2號 原 告 林玉蓉 被 告 詹河城 廖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居住地址應更正為「居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