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3-訴-3195-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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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5號 原 告 郭大鈞 被 告 廖大成 廖代陽 羅廖玉梅 蔣學良 廖永木 廖國明 廖秀華 范諭方 廖沛瀅 廖子豪 廖書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建物及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 為兩造共有,權利範圍如附表之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欄所示。原告係於民國109年8月4日自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新臺幣(下同)59萬1,200元拍定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並曾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准予變價分割確定(下稱前案),惟因前案起訴時就系爭不動產之土地應有部分多計入被告廖代陽、廖大成所有屬於同地號其他建物之土地應有部分(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以致前案確定判決經本院民事執行處變價拍賣後,經地政事務所以前案判決所列部分土地屬被告廖代陽所有之建號2093、2094號建物及被告廖大成所有之建號2197號建物所持分,不能與該案建號2091、2092號建物合併拍賣,否則縱使拍定,亦因違反民法第799條第5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地政事務所將無法登記而撤銷,是系爭不動產雖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卻因前述原因而被撤銷。故被告廖代陽所有之建號2093、2094號建物所持分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08/10000、1/48、1/48、1/48、1/48、被告廖大成另有建號2197號建物所持分之同段125、126、127、128、129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2/10000、1/240、1/240、1/240、1/240,應由前案確定判決書扣除,前案確定判決因被告廖代陽、廖大成土地持分比例錯誤,拍定後不能登記,是更正土地持分後,重新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而系爭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如以原物分割,兩造分得房屋空間微小,無法正常使用,勢必損及經濟效益,以原物分配顯有困難,且兩造亦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並採變價分割等語,聲明:准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二、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又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4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原則,乃指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倘業有確定之實體終局判決,對於當事人間即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提起後訴訟。至前、後兩訴是否同一事件,應依:㈠前、後兩訴之當事人是否相同;㈡前、後兩訴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相同;㈢前、後兩訴之聲明是否相同、相反或可為代用等因素定之(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518號、106年度台抗字第881號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271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原告前以廖大成、廖代陽、羅廖玉梅、蔣學良、廖永木、廖 國明、廖秀華、范諭方、廖沛瀅、廖子豪、廖書怡等11人為被告,本於系爭不動產裁判分割之形成訴權提起訴訟,請求就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受理(即前案),經前案判決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前案判決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建物及土地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確定等情,有前案判決書在卷可考(見本院113年度板司調字第294號卷第71至80頁,下稱板司調卷),足認兩造共有之系爭不動產業經本院前案判決應予變價分割確定。  ㈡原告本件係以相同之共有人為被告,就系爭不動產再提起本 件分割共有物之訴,聲明請求:「准將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予以變賣,所得價金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等語,有民事起訴狀附卷可考(見板司調卷第11至12頁),然互核本件訴訟與前案訴訟之兩造當事人、訴之聲明、請求裁判分割之不動產,均屬同一;而觀諸前、後訴訟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亦係原告就系爭不動產裁判分割之形成訴權,則本件訴訟、系爭前案訴訟,乃同一當事人就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同一請求,應屬「同一事件」,堪以認定。而前案訴訟既經實體、終局判決確定,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原告就系爭不動產裁判分割之形成訴權),對於兩造當事人即生既判力,乃原告就同一事件更行提起本件訴訟,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自不合法,且性質上非得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㈢至本件訴訟與前案訴訟雖就被告廖大成、廖代陽就附表編號3 至7所示土地(下稱系爭5筆土地)之應有部分記載略有出入,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無二致,無礙於前案判決已就系爭不動產為實體審理並為終局判決,且兩造亦未於法定期間提出上訴,前案判決因而確定,當事人就自不得更行起訴。至於前案判決誤載被告廖大成、廖代陽不屬於附表編號1、2所示建物之土地應有部分,尚非不得以裁定方式加以更正(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66號裁定參照),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 編號 不動產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共有人 應有部分 備註(前案判決之應有部分) 1.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一層:80.88㎡ 平台:9.46㎡ 被告廖代陽 1/7 同左 被告廖大成 1/7 同左 被告廖永木 1/7 同左 被告羅廖玉梅 1/7 同左 被告廖國明 1/28 同左 被告廖秀華 1/28 同左 被告范諭方 2/56 同左 被告蔣學良 1/7 同左 原告郭大鈞 1/28 同左 被告廖沛瀅 1/21 同左 被告廖書怡 1/21 同左 被告廖子豪 1/21 同左 2.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 一層:79.60㎡ 平台:9.46㎡ 被告廖代陽 1/7 同左 被告廖大成 1/7 同左 被告廖永木 1/7 同左 被告羅廖玉梅 1/7 同左 被告廖國明 1/28 同左 被告廖秀華 1/28 同左 被告范諭方 2/56 同左 被告蔣學良 1/7 同左 原告郭大鈞 1/28 同左 被告廖沛瀅 1/21 同左 被告廖書怡 1/21 同左 被告廖子豪 1/21 同左 3.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838.5㎡ 原告郭大鈞 270/700000 同左 被告廖大成 1080/700000 2/10000 1080/700000 被告廖永木 1080/700000 同左 被告廖代陽 1080/700000 108/10000 1080/700000 被告羅廖玉梅 1080/700000 同左 被告廖國明 270/700000 同左 被告廖秀華 270/700000 同左 被告范諭方 270/700000 同左 被告蔣學良 1080/700000 同左 被告廖沛瀅 9/17500 同左 被告廖書怡 9/17500 同左 被告廖子豪 9/17500 同左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8.86㎡ 原告郭大鈞 31/4032 同左 被告廖大成 8/2688 1/240 8/2688 被告廖永木 8/2688 同左 被告廖代陽 8/2688 1/48 8/2688 被告羅廖玉梅 8/2688 同左 被告廖國明 31/4032 同左 被告廖秀華 31/4032 同左 被告范諭方 2/2688 同左 被告蔣學良 8/2688 同左 被告廖沛瀅 1/126 同左 被告廖書怡 1/126 同左 被告廖子豪 1/126 同左 5.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9.01㎡ 原告郭大鈞 31/4032 同左 被告廖大成 8/2688 1/240 8/2688 被告廖永木 8/2688 同左 被告廖代陽 8/2688 1/48 8/2688 被告羅廖玉梅 8/2688 同左 被告廖國明 31/4032 同左 被告廖秀華 31/4032 同左 被告范諭方 2/2688 同左 被告蔣學良 8/2688 同左 被告廖沛瀅 1/126 同左 被告廖書怡 1/126 同左 被告廖子豪 1/126 同左 6.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81.23㎡ 原告郭大鈞 31/4032 同左 被告廖大成 8/2688 1/240 8/2688 被告廖永木 8/2688 同左 被告廖代陽 8/2688 1/48 8/2688 被告羅廖玉梅 8/2688 同左 被告廖國明 31/4032 同左 被告廖秀華 31/4032 同左 被告范諭方 2/2688 同左 被告蔣學良 8/2688 同左 被告廖沛瀅 1/126 同左 被告廖書怡 1/126 同左 被告廖子豪 1/126 同左 7.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57.55㎡ 原告郭大鈞 31/4032 同左 被告廖大成 8/2688 1/240 8/2688 被告廖永木 8/2688 同左 被告廖代陽 8/2688 1/48 8/2688 被告羅廖玉梅 8/2688 同左 被告廖國明 31/4032 同左 被告廖秀華 31/4032 同左 被告范諭方 2/2688 同左 被告蔣學良 8/2688 同左 被告廖沛瀅 1/126 同左 被告廖書怡 1/126 同左 被告廖子豪 1/126 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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