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訴-3196-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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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6號 原 告 張丽 被 告 劉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等件附卷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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