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PCDV-113-訴-3197-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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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7號 原 告 吳萬訓 被 告 朱祖賢 徐采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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