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訴-3211-202411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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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11號 原 告 許逸婷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律師 被 告 黃婉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係在彰化縣○○鄉○○路00號,此有其戶役政資訊 個人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按;又依起訴狀所載內容,亦未見本件清償借款之原因事實係發生於本院轄區。是以,依前引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