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訴-3234-202502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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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4號 原 告 張凱翔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陳界豪 江銘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10時45分 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證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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