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訴-3234-202502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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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34號 原 告 張凱翔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被 告 陳界豪 江銘熹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19日上午10時45分 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證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