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1
案號
PCDV-113-訴-3241-202411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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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41號 原 告 簡世隆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高敏翔律師 陳履洋律師 被 告 鄧蕊娜 劉郁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 、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 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 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 ,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最 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聲 明:㈠被告鄧蕊娜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9萬2,000元,及自 收受起訴狀日一個月後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劉郁斈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59萬2,000元,及自 收受起訴狀日一個月後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㈢前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時,他被告於其 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屬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上揭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應以各請求中較高之金額即459萬2,000元定之,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