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CDV-113-訴-327-20241001-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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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泰名流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麗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國賢 盧曉卉 張淑玲 劉國麗 駱瓊霞 黃哲發 林盈妤 曾信慈 鄭建鴻 白家宇 李文瑞 邵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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