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3-訴-3276-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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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76號 原 告 沈國城 何立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子芸律師 被 告 高羽詩 王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沈國城負擔34%,餘由原告何立媛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高羽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沈國城、何立媛2人為夫妻,皆擔任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簡稱「南山人壽」)業務員(原告沈國城於民國111年4月離職),被告高羽詩為原告2人之多年好友兼客戶,明知原告2人並無共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犯意,竟基於使他人受刑事訴追之不法犯意,於110年8月間報警誣指原告2人有於110年間對其引誘解約,意圖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挪用至原告2人之子女名下,再以解約金40萬元購買投資型保單,剩餘80萬繳納房貸等事實;又謊稱原告2人於106年4月間勸誘銀行辦理房貸增貸後,將多餘資金購買保單,使被告不斷購買保單,致被告陷入財務困境受有損害,而向職司犯罪偵查之員警申告原告2人涉犯詐欺取財罪云云。被告高羽詩又基於使他人受刑事訴追之不法犯意,虛編原告2人有於109年間違反其意願,強行將其帶進車內,脅迫被告簽署保單之事實,並謊稱原告2人有向他稱:「你先簽啦!10天後不想保可以解掉!」云云,申告原告2人涉犯強制罪云云。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原告2人犯罪嫌疑不足,以112年度偵字第59929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詐欺處分)。被告高羽詩上開誣告行為,已侵害原告2人之名譽權,構成侵權行為。 (二)被告高羽詩又以與系爭詐欺處分之相同指控向南山人壽提起 申訴,南山人壽隨即邀請被告高羽詩、原告2人召開協調會以解決紛爭,詎料,被告高羽詩及被告王雁2人(下合稱被告2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危安、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11年9月22日第三次協調會及111年10月26日第四次協調會時,被告高羽詩明知自己向南山人壽申訴內容毫無根據,在會議中以附表1所示之言語恫嚇原告2人必須賠償880萬元作為精神賠償金,甚至揚言如果原告2人無法賠償880萬元金額,就會讓原告2人承受牢獄之災,被告王雁則在場搧風點火、幫腔附和被告高羽詩無理要求,後因原告2人並未同意支付而未遂。被告2人以附表1所列之話語恐嚇原告2人之人身安全,致原告2人心生畏懼,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構成侵權行為。 (三)被告2人上開誣告而侵害原告2人名譽、恐嚇而侵害原告2人 意思自由之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原告2人各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另因被告高羽詩向南山人壽申訴,致原告何立媛於112年1月至112年6月間遭停止招攬業務,而受有458,594元之薪資損害,故向被告2人請求薪資損害之賠償458,594元。 (四)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沈國城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至最後1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何立媛958,5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至最後1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王雁辯稱:原告2人主張之上開相同事實,業經新北地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2202號對本人涉犯刑法第346條第2、3項之恐嚇得利未遂罪為不起訴處分(下稱系爭恐嚇處分)。本人身為陪同(檢察官認證非共犯)、安撫被告高羽詩(南山人壽吳經理麻煩我)及證人角色,會議中本人所陳,文字客觀上難促使一般人認為構成威脅,僅能算是利弊分析,尚難認為不法惡害。原告因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6款並參酌「南山人壽保險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經業務人員履約評量委員會所決議,原告何立媛於協調會議中親口承諾將概括承受所有一切南山人壽的懲處,堪認原告2人本件訴訟為無理由。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高羽詩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三、本院之判斷: (一)民法第184條第1、2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原告2人主張被告2人對原告2人有上開誣告、恐嚇之侵權行為,業經系爭恐嚇處分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系爭恐嚇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0263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1-320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歷審卷宗核閱無訛,基此已難遽認被告2人有何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侵權行為。 (二)再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其旨在確保人民有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是除有法定限制事由或對他人誣告之情形外,不應對人民之訴訟權作任何不當之限制。而法律暨訴訟程序等規定因屬專業領域,除非受有相當程度之訓練,實無法強求一般人民對之具有專業程度之認知,倘因對法律之誤認或不知,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就其與對造間私權上之爭執而為裁判;或直接、間接提起刑事訴訟(直接,自訴;間接,告訴或告發,欲由檢方偵查後提起公訴),請求偵審機關就對造侵害法益之行為進行訴究以確定國家之具體刑罰權存在,均仍屬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範圍。審判、偵查制度各賦予法官、檢察官就調查所得之證據而為取捨判斷,當事人及各該關係人對於其所主張之事實,得各舉證以實其說,真偽則由法院、檢方判斷而為之取捨,不能單純因其後受民事、刑事敗訴判決或所為告訴或告發獲不起訴處分,即推定係利用訴訟程序故意不法侵害他造權利,或逕認有使對造當事人之名譽受有侵害之可能,否則無異對人民訴訟權作不當限制。經查: 1.原告2人主張被告高羽詩有誣告行為,無非係以被告高羽詩 於系爭詐欺處分中之詐欺、強制罪嫌指訴,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為據,並提出系爭詐欺處分為憑(見本院卷第49-53頁)。然查: ⑴觀諸系爭詐欺處分可知,被告高羽詩告訴意旨稱:「告訴 人2人(即原告2人)曾擔任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渠等明知告訴人高羽詩罹有精神疾病或不解保單內容,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自89年3月7日起,在不詳地點,連續以不實保單內容慫恿告訴人投保,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同意投保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號、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號保單,並以房子增貸後繳納保費,告訴人2人則因而獲得數額不詳之佣金,嗣因被告高羽詩已無力繳納保費方知受騙。另告訴人2人基於強制之犯意聯絡,於109年4月10日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國中前,強押被告高羽詩上車,並強迫簽立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號保單,以此方式迫使被告高羽詩簽立保單」等語(見本院卷第49頁),而被告高羽詩當時確有透過原告2人簽立上開告訴意旨所述保單、原告2人亦曾開車載送被告高羽詩辦理相關保單貸款事宜等情,為被告高羽詩、原告2人雙方於系爭詐欺處分及系爭恐嚇處分偵查中所自承(系爭恐嚇處分見本院卷第303頁),足認被告高羽詩於系爭詐欺處分中之指訴,並非出於憑空虛捏。 ⑵證人即被告高羽詩同事林美惠於系爭詐欺處分之偵查中證 稱:伊那一天看到被告高羽詩說不要接電話,情緒蠻激動的,但伊當下不清楚不知道什麼事情,比較有印象是被告高羽詩的一個女性朋友進來找她,該名女性朋友說可以送被告高羽詩回家,被告高羽詩在這之前一直說那個女性朋友一直跟她規劃另一個保單,一直叫她加保,被告高羽詩說可能經濟負擔不起,當天被告高羽詩跟那位女性朋友一起走時,有沒有拉扯伊沒有強烈印象,至於她們在車上發生何事伊並不知道等語(系爭誣告處分見本院卷第51頁),可見系爭詐欺處分雖認「查無監視器錄影或行車紀錄器畫面可供比對」而認無客觀證據足認被告高羽詩當時遭強押上車簽立保單等語(見本院卷第51-52頁),然由被告高羽詩上開情緒反應之情況證據亦堪認被告高羽詩當時不願與原告2人就保單相關業務有所聯繫接觸,內心對此受有極大之壓力,從而對於其內心不願上車及在車內簽立保單之情事,認為係違反其意願之強制罪嫌因而提告,應認係請求偵查機關就原告2人可能侵害法益之行為進行訴究,以確定國家之具體刑罰權之存在,核屬訴訟權之正當行使,尚難逕以系爭詐欺處分為不起訴處分之結果即逕認被告高羽詩提告之行為乃誣告之侵害原告2人名譽權之行為。 ⑶另就被告高羽詩告訴詐欺罪嫌部分,被告高羽詩告訴意旨 指摘原告2人連續以不實保單內容慫恿其投保,致其陷於錯誤,同意投保諸多保單,並以房子增貸後繳納保費,最終被告高羽詩無力負擔保費始知受騙等語;觀諸被告高羽詩於偵查中提出之對話紀錄可知,原告確實有傳送為被告高羽詩估算房貸換保險相關細項之訊息給被告高羽詩(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9929號卷【下稱偵卷】第32-41頁,其中暱稱「雅芳」乃被告高羽詩之原名,見本院限閱卷),且被告高羽詩於111年8月10日第1次警詢時陳稱:我認為原告2人之詐欺手法,係原告2人除不斷要我拿錢出來投保,110年甚至要我將保單解約,並將此資金分成3份,其中1部分即200萬元放在原告2人女兒沈佳如之名下,一部分繼續購買保險,一部分償還房貸,事後我覺得他們的說法很像詐騙集團的手法,即將資金放在非公司戶或是非熟人名下很怪異,原告2人對於銀行的操作流程異常清楚,加上他的說法太像詐騙集團的手法,且我有詢問朋友們,所以我確定我被詐騙等語(見偵卷第14-15頁),上開被告高羽詩所稱「其中1部分即200萬元放在原告2人女兒沈佳如之名下...將資金放在非公司戶或是非熟人名下很怪異」乙節,即原告何立媛後續遭南山人壽申覆委員會於111年12月23日以南壽業申單字第1110016923號函,認原告何立媛有「自行製作招攬相關文宣」之情事,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6款並參酌110年8月9日「南山人壽保險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相關規定,因而決議予以停止招攬行為6個月之事(原證5見本院卷第243頁),原告2人固主張上開南山人壽申覆委員會之處分嗣後遭壽險公會撤銷而非最終懲戒結果等語,然原告2人自陳:所謂「自行製作招攬相關文宣」,即乃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9929號卷第69頁「同意書」空白稿等語(見本院卷第344頁),觀諸上開「同意書」內容為:「本人__同意投資新臺幣__元整於南山人壽保單Z000000000(要保人沈國城/被保險人沈佳如),自民國110年__月開始,按新購入單位數將月配息返還本人帳戶,投入本金(扣除投入手續費2.7%後)亦可按當日淨值部分或全部贖回,以此為憑。」,原告2人亦自陳:上開「同意書」中之被保險人沈佳如乃原告2人之女兒等語(見本院卷第344頁),足認被告高羽詩上開警詢指訴內容並非無稽,且衡諸目前社會詐欺犯罪橫行,佯以解除保單或辦理房地貸款將所獲資金投入他人之投資事業(於本件中之投資事業即原告沈國城及原告2人女兒之保單)可預期獲利之詐欺手法,實乃屢見不顯,則被告高羽詩過往透過原告2人經手而購買諸多保單後,已有不小之保費負擔,再面臨原告2人以上開解除保單或辦理房地貸款所獲資金投資於原告沈國城及原告2人女兒之保單之說法,警覺與現今詐欺手法雷同,恐係詐欺,因而檢附上開對話紀錄及「同意書」報警請求追查,應認係請求偵查機關就原告2人可能侵害法益之行為進行訴究,以確定國家之具體刑罰權之存在,核屬訴訟權之正當行使,縱使系爭詐欺處分經檢察官認依客觀事證難認原告2人之要保相關行為該當刑法詐欺罪之構成要件,然尚難逕以系爭詐欺處分為不起訴處分之結果即逕認被告高羽詩提告之行為乃誣告之侵害原告2人名譽權之行為。 2.綜上,原告2人主張被告高羽詩有誣告之侵害原告2人名譽權 之行為,因難認被告高羽詩就上開訴訟權之正當行使,有何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2人之名譽權,或被告高羽詩上開訴訟行為有何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可言,況被告高羽詩提告內容是否該當刑法犯罪之構成要件,尚待檢察官調查並就證據為評價判斷,故難認被告高羽詩之提告行為即造成原告2人之名譽權受侵害之結果,故原告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高羽詩應賠償原告2人精神慰撫金,於法無據。 (二)關於原告2人主張被告2人恐嚇侵害意思自由部分: 1.原告2人主張被告2人在南山人壽之協調會中,發表附表1所 示之恐嚇言論,致原告2人心生恐懼,侵害意思自由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且導致原告何立媛遭停職而受有薪資之損害,構成侵權行為等語。關於被告2人在南山人壽之協調會中,發表附表1之恐嚇言論乙節,業據原告2人提出原證3、4於111年9月22日、111年10月26日協調會之譯文及錄音光碟為憑(見本院卷第57-242頁,光碟置於卷末證件存置袋),固堪信為真實。然對應系爭詐欺處分之偵查卷宗之偵查時序可知,被告高羽詩係於111年8月10日至派出所報案(見偵卷第16-17頁),並係於111年8月10日製作第1次警詢筆錄,且向警員表示要對原告2人提起詐欺及妨害自由之告訴等語(見偵卷第12-16頁),原告2人則係於111年9月2日製作第一次警詢筆錄(見偵卷第4-11頁),則其後南山人壽於111年9月22日、111年10月26日召開上開兩次協調會,處理被告高羽詩之保單效力相關事宜,協調會中被告2人多次語出「我告定了」、「我就要他坐牢拉」等後續在司法程序可能之不利後果,審酌提起告訴乃人民訴訟權之正當行使,且被告高羽詩並無誣告之刑事犯罪及民事侵權行為,業如前述,故難認係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且原告2人究竟是否確實成立刑事犯罪而有刑責,尚待檢察官偵查乃至法院判決結果而定,並非被告2人所得掌控,故附表1中關於被告2人多次語出「我告定了」、「我就要他坐牢拉」、「(被告王雁)我跟你講你現在已經大安分局,已經有案底的人耶...一庭二庭…一審講這樣子馬上就要關的人了判」等後續在司法程序可能之不利後果,難認係恐嚇侵害他人意思自由之侵權行為。 2.復觀諸原證3、4之對話內容脈絡可知,被告2人之所以談及 賠償金額,乃南山人壽吳經理就被告高羽詩之保單效力是否自始無效退還保費、房貸衍生利息提議以約10萬元置醫金做為補償等相關補償方案而來(見本院卷第57-58頁),被告高羽詩對此表達背負高額保費、房地貸款之經濟壓力之情緒上不滿,認原告2人為賺取自己利益使被告高羽詩簽立多張保單,欲將被告高羽詩榨乾至死,並就原告2人勸誘其投保等違紀行為,舉例其他保險公司遭金管會裁罰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據以作為賠償金額之磋商理由(見本院卷第68頁),嗣吳經理詢問房貸貸多少賠多少,被告高羽詩要求應賠償880萬元(見本院卷第137頁),吳經理與被告2人進而就880萬元究竟是單純房貸或參雜其他賠償金額進行討論(見本院卷第163、167、169頁),是於上開賠償金額之磋商過程中,被告高羽詩語出附表1關於原告2人去死等情緒性用詞,固有不妥,然綜觀原證3、4之對話內容脈絡可知,被告2人係為表達對原告2人及南山人壽可能同意之賠償金額過少之不滿,例如其中編號42「笑死了…30買牢獄之災!你去死吧!」及編號52「30萬,買墓地嗎,ㄟ真的我那個嗎…我那塊墓地可以送給你」即為適例,編號36「我要死之前會投訴媒體,我決定了,我可以現身說法,我要臭大家一起臭…你們不要我活…我們大家一起死」可知係欲將原告2人之行為訴諸媒體,是綜觀原證3、4之全部語境脈絡可知,被告高羽詩口出上開情緒性用詞,係在雙方磋商賠償金額時表達自己承受過重之房貸及保單等債務,對方願賠償之金額過苛,猶如置被告高羽詩於絕境之不滿情緒,據以使南山人壽及原告2人同理被告高羽詩之處境,難認有何具體加害於原告2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法益之真意,自難認被告高羽詩有何恐嚇侵害他人意思自由之侵權行為。故原告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應連帶賠償原告2人精神慰撫金,於法無據。 (三)原告何立媛主張因被告高羽詩向南山人壽申訴行為,致其於 112年1月至112年6月間遭停止招攬業務,而受有458,594元之薪資損害等語。然原告2人自陳:所謂「自行製作招攬相關文宣」,即乃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9929號卷第69頁「同意書」空白稿等語,則被告高羽詩據此認其恐遭詐欺且原告2人有違紀招攬保單行為,除報警請求司法調查外,並向南山人壽申訴,核屬權利之正當行使,並非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何立媛之任何權利。且原告何立媛遭停止招攬業務,係南山人壽申覆委員會依上開事證及相關規範所為之決議,並非僅憑被告2人在協調會中情緒性發言所為之決定,故與被告高羽詩向南山人壽申訴行為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何立媛主張被告高羽詩向南山人壽申訴行為,致其於112年1月至112年6月間遭停止招攬業務,而受有458,594元之薪資損害,被告2人構成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上開薪資損害等語,於法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2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5條、第1 95條第1項規定,請求「1.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沈國城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至最後1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何立媛958,5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至最後1位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並應駁回原告2人假執行之聲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附表1: 編號 恐嚇言詞 恐嚇對象 證 據 1. 高羽詩00:20:26 你自找的不是嗎我告訴你我要你坐牢~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3 第9頁 2. 高羽詩00:41:54 我要他坐牢,然後該賠我的賠我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3 第17頁 3. 高羽詩00:58:45 另外,精神賠償多少錢? (中間省略) 高羽詩00:59:04 880 高羽詩00:59:04 我說,880就是880,一個字都不能少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3 第28頁 4. 高羽詩00:59:20 880我本來要開價1000的~你敢寫1000,你就給我拿1000出來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3第28頁 5. 高羽詩01:14:30 我本來是要1000的…沒有這個金額,我一定送我說到做到,不是不是我告訴你,我覺得就是這樣…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3第38頁 6. 高羽詩01:15:11 880!我喜歡880這個個數字 表姊01:15:14 如果他願意的話就是把那個什麼,刑事也把它什麼… 高羽詩01:15:18 我就把撤掉,評議中心…就不進評議了… 吳經理01:15:25 評議中心…就不進評議了…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3第39頁 7. 吳經理01:41:24 總共880嘛 高羽詩01:41:27 對就這樣。 吳經理01:41:28 如果業務員他不同意上述你會申請評議,評議判南山人壽應賠償保費以外的金額,業務員應相對應賠償相同金額,保戶亦將進行司法訴訟,對業務員採取求償 高羽詩01:41:45 到時候就會進入刑事 吳經理01:41:47 那如果業務員何立媛,沈國城同意賠償880萬,則保戶高羽詩就不會向申請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再也不會對何立媛,沈國城提出民事告訴,以及之刑事告訴亦會撤回~對嘛轟~如果他願意賠償你,你會撤回嘛?大概是這樣呢?這個是一個會議我們今天的會議結論 表姊01:42:11 一定要簽名拉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3第54頁 8. 表姊00:18:08 經理跟你報告~報告,現在什麼事情都是一罪一罰,那這位主任。你也知道你有幾個罪,你犯了幾個罪,所以剛剛老師講的話,你這個880對你來說,我是覺得妳跟妳先生兩個人,這個費用多,一罪一罰,侵犯了將近有….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8頁 9. 表姊00:25:10 所以880這樣子,是經理齁,兩個人的,你最近把這樣子的費用是…很貴嗎?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0頁 10. 表姊00:33:07 何主任我就要插你的話我跟你講,你現在已經是有罪的人耶,我跟你講你現在已經大安分局,已經有案底的人耶,在馬上要開庭耶,你要…..過來跟妳作證也,要搞清楚你也?…..已經提醒你了,你還在那邊…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4頁 11. 表姊00:33:48 我跟你講句話我要你關到死我跟你講喔…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4頁 12. 表姊00:34:33 業務人員你看吧停止招攬最後你看…現在這個狀況嚴重的話送法辦,你看看馬上你看,我剛再背…我剛請高老師過看…有沒有看到很多都送法辦,不要講第一句話,3個字送法辦,你是有罪的人耶,講的那麼輕鬆經歷。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5頁 13. 表姊00:35:46 已經馬上就要辦…馬上就要服刑的人講得那麼輕鬆示弱,他以為有律師的弟弟,你可以嗎?這一個我剛才在背這個東西看餒,我在等妳們的時候我在看餒,情節重大者犯罪嫌疑移送法辦,不要講…你看移送法辦餒,有看到齁…請你看一下好不好…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5頁 14. 表姊00:36:31 ㄟ這邊非常嚴重。你知道經理你可以懂我的意思嗎?真的我跟你講一句話…講這樣子馬上就要關的人了…一庭二庭…一審判…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6頁 15. 表姊00:36:46 第一審…我再告訴你好了,我都懂這東西,第一庭齁…不在乎,第二庭判的…,第三庭想推翻,那是不太可能的,那就要進去了,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6頁 16. 高羽詩00:37:20 去關吧…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6頁 17. 表姊00:37:21 去關去關…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6頁 18. 表姊00:37:25 那就送法辦吧!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6頁 19. 高羽詩00:37:26 我告訴你啊?你讓我去貸款多少你就得賠我多少,我現在指著你告訴你!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6頁 20. 高羽詩00:38:42 我要你去死我要你全家下地獄…我要跑到大街上…我要告訴全世界…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7頁 21. 高羽詩00:39:17 為什麼…下樓….我告訴你~我們到大街上去談,我要讓你身敗名裂我要告訴全世界是你設計我的!如果你敢說不我就出去給車撞死...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7頁 22. 高羽詩00:39:43 吳經理我跟你說我想要去死~我要他去關,為什麼?對這樣不肖的業務員可以這樣袖手旁觀…請問你區經理在幹什麼?我問你在幹什麼,請問你你這個區經理怎麼當的?你的屬下做的事情你都不知道嗎?還是你睜一隻眼你閉一隻眼,沒關係沒有東窗事發什麼都可以…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8頁 23. 表姊00:40:26 自己已經要關了餒,我跟你講一句話經理,這不是就不是小事情呢?ㄟ?他騙…ㄟ…他進監獄了餒。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8頁 24. 高羽詩00:41:04 我現在就去南山我跟你講我要從樓上跳下來,我要你去陪葬~我恨你我多恨你~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8頁 25. 高羽詩00:41:15 我跟你講我恨不得你趕快死掉!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9頁 26. 高羽詩00:41:24 我跟你說我要死我一定拉你跟我一起當墊背,我決定了,你賠我20萬,來!20萬你留著買棺材,我們同歸於盡吧,接下來,我們會拉南山一起我直接投訴媒體。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9頁 27. 高羽詩00:41:40 要炸大家一起炸,要臭大家一起臭!好不好!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9頁 28. 高羽詩00:42:45 不…我告訴你,880是包括精神賠償,670一個字,一個都不能少,這是我貸款出來的金額,但是你不要…我有很多的成本在裡面,我的成本在裡面,你賠我佣金,笑死人了…你把一個一個人我就跟你說,一根手指頭斷掉腳斷掉這樣接上去會一樣嗎…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19頁 29. 高羽詩00:43:25 我告訴你880是他們兩夫妻去分喔,不是只有他喔...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20頁 30. 高羽詩00:44:30 何立媛我們一命抵一命好不好…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20頁 31. 高羽詩00:45:24 那再來用這些錢去買他們的牢獄之災不是很好嘛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21頁 32. 高羽詩00:46:15 我跟你講,要是我早就自殺了,我會覺得我活不下下去。我覺得面子要往哪裡擺,我今天是我媽媽還在喔,不然我也是從樓上跳下去了,你這樣我沒有辦法生活精神受到折磨,我…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 第22頁 33. 高羽詩00:54:08 ……我跟你講法庭見!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26頁 34. 表姊00:55:37 對這樣子而言我跟你講妳去關拉!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26頁 35. 高羽詩01:00:52 沒關係阿…那我就上去,我就跳下來,我跟你講,我沒有辦法承受這種事情。我被人家陷害,我被人家…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30頁 36. 高羽詩01:01:27 我決定了,申評會了下一步…下一步,我我跟你講…我要死之前會投訴媒體,我決定了,我可以現身說法,我要臭大家一起臭…你們不要我活…我們大家一起死…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30頁 37. 表姊01:05:50 那他就關嘛…那就關好囉!不然就這樣…就這樣而已…就關阿…那就關阿就這樣兩條路而已,本來就是這個道理,阿沒有錢就關嘛不對嘛,對啦對嘛不對嘛?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31頁 38. 高羽詩01:07:21 叫他去死阿…被關活該,罪有應得,我告訴你…你不要…不要跟我拖我的時間,我知道你在打什麼主意,不賠南山賠阿!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32頁 39. 高羽詩01:19:17 我要讓他吃牢飯!因為我跟你講!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39頁 40. 高羽詩01:22:18 我跟你講,我如果在先到申評會的話,他還是一樣,他就是退這些錢給我,那就讓它賠我我就讓他賠更多啊!就這樣啊,我告訴你,你們,把我到牆角就是這樣。我已經告訴你,會受不了的已經嚴重影響到我的生活,我現在要捍衛我們的權益而已該討回來,討回來!我討回一個公道!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42頁 41. 高羽詩01:47:08 沒有什麼難處理嘛…對嘛。就是買回牢獄之災就是這樣嘛,因為我也想趕快歸於平靜…我不想再….跟你們有任何的牽扯我受不了。我一見到看了這些人,爛透了…影響到我一輩子我多討厭我多恨阿,滿嘴仁義道德..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56頁 42. 高羽詩01:48:05 笑死了…30買牢獄之災!你去死吧!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57頁 43. 高羽詩01:48:09 我讓你至少關個三五年!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57頁 44. 高羽詩01:48:15 去年兩夫妻一起關多好…孩子也成年了不是嗎?我還念在你那個什麼?那兩個小孩,我跟你講不用了,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57頁 45. 高羽詩01:51:31 你覺得不用付出代價嗎?我現在要他賠償我,不應該嗎,換他兩年兩三年、三五年牢獄之災,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59頁 46. 高羽詩02:02:30 我跟你說拉他用小錢來換大條的罰款…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65頁 47. 表姊02:06:40 你知道,他說,不是不是不是…不是這個意思不是這個意思…你全部都會誤會錯了齁,880我跟你講句話齁,我們高老師我妹是一個非常仁慈的人,今天他沒有觸犯刑法,注意聽喔!經理!我們絕對不敢講880,因為他已經我剛剛講齁…剛剛講到…法了嘛!我剛跟你講一罪一罰了嘛,他已經觸犯3條了,那我那邊有律師的朋友。他說他一定會有事,而且會我講難聽話拉齁,我跟你講,我看的面像也差不多啦。一定會有事拉,880是我妹妹。針對他們,那今天你們南山,我現在談的齁欸,對我剛剛聽到齁聽了之後,我是覺得你們非常的聰明,你們真的要花小錢…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68頁 48. 表姊02:13:50 最後結論我現在全部都瞭解…那我妹今天不和解的話,全部都不和解你們的下場是什麼…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71頁 49. 高羽詩02:14:35 就給他死阿…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72頁 50. 高羽詩02:21:07 因為我…我今天看到何立媛這種態度,這樣子的樣子,他講這些話,我跟你說,我認為…我在下來會發動發動會發動一波,我會,我存證信函我會寫…接下來,我會實際行動,第一個我當然會送一定會移交中山分局,我告定了!不怕嘛!你說,你要坐牢…好我成全你…你設計陷害我,到現在還是還是用這種態度來面對,你會保護你,你現在賺到的錢…保護你的家我為什麼就不能保護我的家,我們一直處在不對等…利用資訊不對等的手上的籌碼,但是你一直用你的…感情、用你的姿態來壓迫我…那我只好教訓你,今天你你所遭受的這些東西,我覺得是你自己咎由自取,不是我不給你面子…我給你機會,不是說,現在你就打幾通電話我就可以屈服的,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75頁 51. 高羽詩02:27:58 我就讓她炸掉,你們這樣逼我就讓它炸開,看誰死得比較快,客戶嘛…到現在講這種話,你們就是共犯啊。他在來講就是共犯,講是人話嘛…要錢一種臉賠償是另一種臉…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78頁 52. 高羽詩02:38:11 不可能啦…我跟你講30萬,我就要他坐牢拉,我花….30萬,我讓他夫妻兩坐牢,我覺得很值得…30萬,買墓地嗎,ㄟ真的我那個嗎…我那塊墓地可以送給你,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83頁 53. 表姊02:39:43 ㄟ那個何主任我這樣子跟你講齁…妳也是有家庭、有孩子的人的話,我們都是媽媽型的,就對那你覺得,就是這樣讓…齁…讓…高老師能都很滿意,就這樣而已,好不好…你是有家庭的人?如果你今天是單身的話,我們就不要談那麼多,根本沒有什麼責任嘛?對不對,來去關個半年也沒什麼差,ㄟ你覺得呢?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84頁 54. 高羽詩02:45:17 我跟你講啦,反正他遲早還是得給我,沒關係我就讓他賠大一點,然後所有人都出名,存證信函上的人也都會出名,我打算把這些東西公開,反正就法庭見的了嘛…這也沒有什麼不好公開的!何立媛要有心理準備,我會讓你…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87頁 55. 高羽詩02:55:05 你聽好喔~你還記得我告訴你,很多是因為發了存證信函,何立媛才真的跳出來,一樣用非常人的手段擠了一下才吐那麼一口,所以我就跟你說,我告訴你,30萬買他們兩夫妻的牢獄之災。我覺得值得,非常值得,我跟你講太值得了…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91頁 56. 表姊02:55:35 你給30萬你還是要關…他還是…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91頁 57. 高羽詩02:55:35 不是我跟你講。你聽錯了他要,他要他今天告訴我30萬,我更覺得那個30萬真好讓我看清楚他們的人格,他這死要錢沒關係,我就成全他,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91頁 58. 高羽詩02:57:10 可是我覺得….我覺得我很開心的一件事情,即使我沒有拿到錢,我也會讓他臭。我覺得很開心,為什麼?因為我覺得好累,你們怎麼修理我的?我就怎麼修理你們!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92頁 59. 高羽詩03:34:48 沒有我告訴你,我貸款,不要講880,但我400多萬,她就給我拿出來就好了,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111頁 60. 高羽詩04:08:25 何立媛準備接招,我給你退路了你不願意,那就準備接招,要準備你的朋友圈準備你手上的所有的東西 沈國城、何立媛 原證4第122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