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V-113-訴-3282-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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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82號 原 告 廖婉伶 被 告 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萬元,及自民國 101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1萬8,637元(本金570,000元加計101年8月 13日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 48,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1 70元,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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