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訴-3301-202411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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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01號 原 告 林易信 被 告 李家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0樓,依民事訴訟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起訴狀記載內容及所附資料,亦無本院得有管轄權之原因。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