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PCDV-113-訴-3326-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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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6號 原 告 施佩雯 古佳代 石育民 石育華 前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浩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各項賠償金額乃暫為請 求,實際金額待鑑定後再行更正,故訴訟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 下同)3,229,318元(見本院卷第14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 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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