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訴-3327-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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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7號 原 告 姚愛 被 告 姚壽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 9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7號要旨可資參照。是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本院113年度 司執字第16536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 事件)應予撤銷,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即為被告聲請 強制執行之金額)本金加計計算至被告聲請系爭執行事件前一日( 即113年10月16日)止利息、程序費用之總和即為1,978,939元(詳 如附表),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78,9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5366號案聲請執行債權金額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5萬元) 1 利息 75萬元 81年1月11日 113年10月16日 (32+280/366) 5% 122萬8,688.52元 2 程序費用 250元 - 250元 小計 122萬8,938.52元 合計 197萬8,9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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