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CDV-113-訴-3347-2025021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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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E 室 被 告 濬能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彭采絢 被 告 劉永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二行關於「應給付原告」記載,應 更正為「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