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V-113-訴-3348-2025020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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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4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郭倍廷 訴 訟 代理人 李聖義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承易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民傑 被 告 林佩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五」 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五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